5分钟法律课堂 | 舞蹈课后摔伤,责任到底谁来担?
赢在起跑线上
是家长们对孩子的期望
所以各类兴趣班、辅导班层出不穷
然而孩子们在教育培训机构发生意外
责任到底谁来担呢?
案情回顾
2015年,妈妈给4岁王某在嘉兴某舞蹈培训机构报名参加舞蹈培训,她很喜欢跳舞,每周都会在爸爸妈妈陪同下准时去上舞蹈课。
2020年8月的一天,王某像往常一样去上舞蹈课。然而意外却发生了,当天下课后,舞蹈培训场地只有十几名舞蹈学员在舞蹈教室内玩耍,王某因踢到其他同学所搭的教具时不慎摔倒并摔伤。
事发后,王某的家长将她送至医院治疗,王某的伤情经医生诊断为左肱骨外侧髁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。后经司法鉴定,王某伤情等级被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。
她的父母一直找该舞蹈培训机构要个说法,但是舞蹈培训机构一直没有给出令双方满意的答复,事情过去半年后甚至对王某的父母不理不睬。因双方协商未果,王某和其父母一纸诉状将舞蹈培训机构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伤残费、医药费、护理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。
裁判结果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:舞蹈培训机构对王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王某在事发时已年满9周岁,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。王某摔倒为下课期间,但学员均在舞蹈培训场地上玩耍,无家长进入该场地,应属于舞蹈培训机构的封闭式管理期间。由于舞蹈场地比较光滑,学员身穿舞蹈袜跑动或抬腿踢相关物品,很容易造成摔倒并致伤,但在王某玩耍及受伤过程中,该舞蹈培训机构作为管理方并无老师进行干预或制止。
综上,法院认定该舞蹈培训机构对王某的受伤负有管理职责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根据原、被告的过错责任,法院最终判决舞蹈培训机构应承担王某各项损失50%的赔偿责任,扣除舞蹈培训机构已给王某的慰问金600元,尚应赔偿王某损失6.8万余元。
判决后,原、被告均服判息诉,被告也主动履行了判决的义务。
法官说法
李红平
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本案中,被告作为教育培训机构,应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,加大管理力度,提高老师的应急处理能力,规范管理。
法官提醒,培训机构应在其管理的范围内,对培训对象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均须尽到妥善管理的职责。对于家长来说,应审慎理性选择培训机构,教学是否专业、经营资质是否良好、场地设施是否安全等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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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案&排版 | 陈小兔
审审&核核 | 南啊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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